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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制定发布直播带货经营行为规范地方标准
  • 信息来源: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  • 发布日期:2023-05-24 15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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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我市直播销售行业快速发展,直播带货商户已达到1300余家,带动了就业创业,拓展了内需市场,推动了地方产业特色发展。为规范本市直播带货经营行为,服务地方经济健康发展,5月22日,市市场监管部门对直播带货经营主体、经营行为、经营资质、经营责任、消费者权益保障、主播管理等法律规范进行了系统梳理,制定发布《泰州市直播带货经营行为规范》泰州地方标准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。

《规范》为我市直播主体通过互联网站、应用程序、小程序等,以视频直播、音频直播、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商品线上展示、咨询答疑、导购销售提供共性标准。

《规范》明确了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企业法人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个人,包括自主品牌厂家、商家、平台、MCN机构、主播等各类直播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。《规范》在“经营行为”中规定“直播经营主体在广告中的用语应准确、清楚、明白,包括赠品商品和服务”,如主播销售地理标志产品红膏大闸蟹前,应对产品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,并真实描述其名称、特点、习性、与其他大闸蟹的区别等,避免夸张和虚假宣传。针对以往直播带货中曾经出现的未成年人出镜带货的情况,《规范》在“直播主播管理”中明确规定,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应单独出镜,合作出镜的情况下,不应出现直播带货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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